疫情之下,如何以股权质押方式助力公司共渡难关!

2020/5/20 16:24:22   阅读(930)   标签: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有助于增强公司资产的流动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为公司扩大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故常被用于处理债权债务问题,以便融通资金、抵偿债务。
受疫情所困,一些公司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背负巨额债务、濒临破产等严重后果。此时股权质押能发挥其融资优势,缓解短期流动资金不足所带来的巨大压力,从而帮助公司渡过难关。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及股权质押纠纷的案件进行调研,并提出股权质押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防范风险建议。
01
股权质押交易风险种类

 

股权质押交易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股权设质风险和质权实现风险两类。其中,前者出现的主要原因系交易方对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范缺乏全面认知,导致股权质押不成立或无效;后者出现的主要原因系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价值降低、股东实际出资不到位、隐名股东提异议、质押股权存在瑕疵等,导致出质股权难以实现质权人预期收益。
02
股权质押交易风险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股权设质风险在股权质押风险中占比较高,主要体现为:
一是被质押的股权不具有可转让性,系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股权。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或出质的股权、已被依法冻结的股权不得作为质押标的。国有股权出质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决定。此外,质权人不得将自身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二是出质程序违法。股权出质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当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时,还应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尽量取得其他股东同意,保障出质股权所在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否则质权实现时容易产生争议。
三是股权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不成立。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质押作为法定担保方式之一,质押合同适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股权质押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对应的主债权范围,如果被担保的主债权不存在,则质押担保无从谈起。
03
法官建议

 

为使交易双方能够通过股权质押共渡经营难关、实现互利互助,现分别针对质权人、出质人及相关监管主体三类群体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质权人应增强股权质押风险防范意识,科学评估股权质押的担保力,提高识别能力,确保自身债权安全。在质押协商阶段,审查股权设质是否符合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对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收集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股权质押情况、股东资信情况、资金偿付能力、拟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等信息,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还可借助专业机构,全面了解预判出质股权所在公司股权质押的潜在风险,对质押股权进行合理价值评估。在签订质押合同后,及时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质押事实记载于公司备置的股东名册,同时要求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定期及时提供最新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以备将来实现质权评估时使用。
其次,出质人应主动向质权人提供出质股权的股权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积极完成并向质权人提供相关的设质批准手续,消除质权人对于股权设质风险的疑虑。同时还应根据专业机构对股权出资的验资报告,合理预判出质股权的价值,避免因低估出质股权价值而使自身收益受损。当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及时行使股权质权时,有权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有权向质权人主张赔偿。
此外,相关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股权质押的登记和监督管理职责,尤其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业务,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政策,加大信息披露监管力度,加强信息共享和整合,做好风险监测监控,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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