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方式的设定

2018/9/18 18:14:43   阅读(4126)   标签:私募股权 基金管理费
本文介绍了基金管理费的业绩报酬方式和性质的界定

 

业绩报酬方式的设定

按照行业惯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回收资金首先用于偿还出资人投资,然后在出资人与管理人之间按一定比例分配。其中出资人可要求在分配前首先支付其出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优先回报,或者在收益率达到底线回报率的前提下,才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报酬。支付业绩报酬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每个投资项目产生回报后立即进行分配( By Deal,又称美式 CARRY) ,即在每个投资项目退出后,就该项目投资回报所得在基金管理人和出资人之间按协议约定比例直接分配; 另一种是在基金退出结束时才分配( By Fund,又称欧式 CARRY) ,即在出资人收回其全部投资于基金的成本及优先回报或达到底线回报率后才开始分配业绩报酬给基金管理人。欧式 CARRY 的分配方式可以直接有效保障出资人利益; 在美式 CARRY 分配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项目退出时即时收取业绩报酬,从而其取自基金各项目累计业绩报酬之和可能大于原约定分配比例。

为防止基金管理人为了自身利益而采取短期行为,从而损害出资人利益,比如加快退出收益率高的项目,同时延缓退出收益率低或亏损的项目等,出资人可要求在美式 CARRY 分配方式下设置“勾回机制( CLAWBACK) ”。所谓“勾回机制”,即将已分配给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实施收回并重新分配给出资人的机制。回拨时点的确定一般有三种选择: 一是在基金回收期结束进入清算时; 二是在基金回收期内的固定时点( 如每年底) ; 三是在每个投资项目退出时。具体操作可通过开设基金管理人和出资人共管帐户等手段实施,如将应分配给基金管理人收益的一定比例存入共管帐户,在回拨时点按照既定分配条款对应归属于出资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收益重新计算,对各自已分配收益款项进行调整,并保证共管帐户留存收益款可用于日后回拨。

业绩报酬比例一般设置在 20% 以上,对于业界比较知名、以往所管理基金业绩较好的基金管理人,其管理基金的业绩报酬率一般较高,往往还设置为累进制。比如,投资收益率超过 50% 以上的,业绩报酬率增至 30% ,投资收益率超过 100% 以上的,业绩报酬率增至 50% 等。而关于优先回报或底线回报率的设置,亦要考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由于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 VC) 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一般不设立优先回报。越是偏向投资于项目后期的基金,越是倾向有优先回报的要求。同时,对于成立时间不长,缺乏业绩支撑、知名度不高的基金管理公司,出资人亦会要求设置优先回报,以保障自身资产收益。

业绩报酬性质的界定

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而言,由于基金管理人往往由基金普通合伙人担任,因此对于业绩报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实操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业绩报酬是超额管理费,是基金管理人因为管理私募股权基金而获得的浮动管理费金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业绩报酬只是基金收益的分配方式,是普通合伙人因承担了无限责任而获得的超过其直接投资比例的收益,因此业绩报酬属于股权投资收益。据公开资料显示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上述两种认定方式均有被不同省份的征税机关所采纳。由于将业绩报酬认定为投资收益能够避免缴纳增值税,提升普通合伙人的实际收益水平,因此建议在基金合伙协议中突出强化业绩报酬属于普通合伙人的超额投资收益,以及从基金收益分配中取得等相关表述。

同时,考虑到一般情况下认定投资收益的前提需要普通合伙人实际出资,在合伙企业中占有一定出资比例,而普通合伙人实际出资亦是有限合伙人的普遍要求,因此建议在新设基金中要求普通合伙人实际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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