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农业是把农业生产与加工、销售企业联系起来,间接反映市场的需求,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减少农业生产的盲目性、无序性。在近年金融支持订单农业发展过程中,却发现面临诸多问题。
一、金融支持订单农业中面临的问题
( 一) 订单合同不规范
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汉中辖内许多农产品加工企业与生产农户之间只是一个口头收购协议,无书面合同,或者,只能算是一个收购要约。部分有书面合同的,有的合同主体不合法,存在以协会、专业合作社名义签订合同的; 有的合同内容欠缺、或约定不明确、不具体,质量、价款、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约定含糊,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低; 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予以仲裁或寻求法律的保护。合同的不规范,使农户及涉农企业无法用订单合同到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质押贷款。金融的杠杆作用在订单农业领域难以有效发挥。
( 二) 订单违约率高
农户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对合同的法律效力知之较少,对自己的行为缺乏约束,随意性较大。即便是签订了订单合同,他们也不太当回事。没有监管体系,缺乏订单合同违约制裁措施,农民销售时,谁出的价高就卖给谁。有的农户家里缺乏劳力,销售时有人上门收购,或帮着采摘、收割,就贪图省事,就卖给谁,将订单合同抛掷脑后,调查了解到,汉中辖内订单农户履约率不足 20% 。另一方面,企业违约也屡见不鲜,当市场价低于订单价格时,企业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甚至拒收合同约定的农产品; 或压级、压价、推托、找各种理由消极拒收。
( 三) 定价机制不完善
价格是合同中至关重要的因素,但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加之一些农产品生长周期又较长,致使许多农产品订单合同在定价时缺乏参照系统,订单价格与最后农产品收购时的市场价格相差悬殊,许多订单几乎成了一纸空文。大量无效订单的产生,严重影响了订单合同的严肃性,也使许多信贷资金风险陡增,挫伤了金融机构支持订单农业的积极性。
( 四) 企业与农户利益对峙
在调查中,发现我国涉农企业和农户没有形成唇齿相依的利益共同体,而是站在了相互对立面,没有建立起类似欧美国家的生产合作制的利益制衡机制或利润分成机制。涉农企业经营的怎样、效益的好坏,与农户几乎没什么关系。致使企业和农户的出发点就不是合作共赢,而是价格的博弈。双方只顾各自的眼前利益、只赢不输,诚信意识淡漠,缺乏共赢持续发展的眼光,致使位于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在订单农业的发展中处于尴尬局面。
( 五) 缺乏服务监管体系
欧美发达国家建有相对完备的订单农业服务体系,农业协会代表农户的利益,在参与订价、谈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非政府的公共机构负责收集信息、技术支持、监管监督、调解纠纷等。相对完善的金融市场为订单农业提供了优质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健全的法律制度为订单农业提供了法律保证。目前,我国订单农业基本是农产品购销单方的自主行为,配套的服务监管体系未建立起来,既没有相应的金融支持措施,又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依据予以规范、引导,监管体系也处于空白状态。履约守信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和补偿,对违约者不能予以约束和惩戒,违约者没有为其违约行为付出代价。
二、欧美与中国订单农业的比较
订单农业在二战前首先出现在美国,上世纪末,订单农业在西欧、美国、日本等国普遍运用,成为发达国家现代农业的主要生产方式之一。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开始出现订单农业的雏形。三十多年过去了,订单农业在我国农业生产的不同领域都有所运用,但发展却极为迟缓,还处在蹒跚学步的皮毛阶段,与订单农业息息相关的配套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明显滞后,已制约了我国订单农业规模的扩大和良性发展。
( 一) 参与主体的差异
欧美发达国家将订单农业视作一种直接的农业生产合作制度。其订单农业的主体不仅包括涉农公司和农户,还包括农业协会、非政府的公共机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各组织机构的职能分工,确保订单农业高效运行。此外,从农户的角度考虑,发达国家的农户( 农场主) 往往具有明显的经营规模优势,农民素质较高,谈判能力较强,便于和涉农公司开展订单农业的生产合作。中国订单农业的主体主要包括涉农公司、农户、政府、农业协会及经纪人等中介组织。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多数的涉农公司资本规模较小、大多属于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市场预测能力弱,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较差; 从农户角度而言,现实的国情决定中国农户的种植规模偏小,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对农业贸易普遍较陌生,导致其在订单农业开展过程中弱势地位明显。来自涉农公司和农户两方面的小规模生产经营增加了订单农业的运行成本和风险。
( 二) 利润分配的差异
欧美国家把订单农业又称为“合同制农业”或“合同制一体化”,是农业一体化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美国订单农业的合同形式很多,主要有三种,一是保障起码收入合同; 二是利润分成合同; 三是保证最低价款或按单位播种面积付给现金合同。在这三种主要的合同形式中涉农公司和农户( 农场主) 的利益关系都是休戚相关的,农户( 农场主) 一般按合同销售农产品后都会得到价格加成或约定比例的利润等。为保护农户( 农场) 的利益,欧美国家会提供资金支持、无偿或低偿服务、低价供应或赊销生产资料、价格保护等一系列扶持措施。在西方发达国家合同制一体化经营中,合同确立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服务。农户( 农场主)通常只从事某一项或几项农业生产工作,其他的都由综合体提供的服务来完成。中国订单农业合同中,契约双方的利益相互分割、相互对立。订单双方都是独立的法人、自然人主体,拥有各自的利益核算,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而是站在了相互对立面。同时,又缺乏监管约束机制,几乎不存在违约成本,致使订单双方都有强烈的损人利己的违约动机。
( 三) 服务监管体系的差异
欧美的农业协会作为农户的利益代表,在与涉农公司确定订单农产品价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非政府的公共机构( 如公平交易委员会) 和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为涉农公司和农户提供完备的服务,包括信息收集、技术支持、金融服务等,并对双方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当双方发生纠纷时予以调解。另外,美国依托国内相对健全的农村金融市场建立起完备的订单农业体系: 通过完善的金融市场来筹措资金,且资金多运用于贷款,体制规模通常较大,效果显著; 监管体系完整,分工明确; 独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保证了金融机构能够自主地进行风险管理。目前,我国订单农业运行的主要模式是“龙头企业 + 农村合作组织( 经纪人) + 订单”,尚处于尝试与探索阶段。既没有配套的金融环境支持,又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引导和约束,监管体系也处于空白状态,完全属于农产品收购企业单方面的自主行为。政府部门缺乏鼓励政策和优惠措施,金融市场不完善,没有配套的信贷支持政策,监管体系缺失。
三、启示及建议
我们与欧美国家的订单农业比较,既要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从中有所启发,又要考虑我们的国情。农业生产分散、利润率低、履约难、信用环境不容乐观等问题,政府、金融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力度尚不够。要改变这种状况,仅靠金融机构的单方努力是不行的,从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还需社会多方配合支持。
( 一) 规范订单合同文本
目前,首先要规范订单合同文本,制订责任明确、操作性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文本。各地应研究和提供各种农产品特别是一些大宗产品如优质粮食品种的“订单”示范文本,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 明确的合同主体,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及地址或住址; 合同标的; 数量; 质量; 计价方式和价款; 履约期限、地点、方式; 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方法等。每一条款都必须细化,做到准确可行,不会产生歧义。另外,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合同文本,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规范和约束企业和农户的行为。便于企业及农户根据订单安排生产,借助订单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 二) 对诚信履约者予以政策优惠
针对农户分散、生产规模小,履约意识淡漠的问题,目前一方面应抓住农业合作社,发挥合作社的凝聚作用,把分散的散户聚集在一起。从企业来说,便于管理,降低交易成本。从农户来说,通过合作社的凝聚作用可以增加他们的知情权、定价权、谈判权和话语权。另一方面应抓住种养殖大户,发挥他们的羊群示范带头效应。对讲诚信,订单合同履约情况较好者,可予以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对这部分客户也可提高信贷额度,并予以利率优惠。农户在需要资金时,可拿签订的规范订单合同到金融机构借款。防范化解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 三) 形成三方利益共同体
以利益为纽带,通过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使企业、金融机构、农户三方在产业化经营中结成利益共同体。企业可将利润拿出一部分按比例奖励履约农户,建立起利润分成机制,或允许订单农户入股、分红,增加农民的收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民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益休戚与共。金融机构可允许农户用订单抵押贷款,并对订单农户予以利率优惠,对履约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信用评级时可予以参考,订单企业的收购款项可汇入订单农户借款金融机构,以保证归还订单农户借款,以利益为驱动和牵制降低违约率。
( 四) 加快融资方式创新
大力发展村镇银行、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农户和涉农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加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力度,对诚信履约的订单农户实施利率优惠,积极开发适合农村市场的金融产品; 对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实施税收减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发基于订单内容和规模的信贷产品,可将订单农产品申请加入“区域性商品融资目录”,对订单企业发放商品融资贷款,以解决订单企业商品库存大,收购旺季资金短缺问题。
( 五) 完善订单履约保险机制
可在订单农业中引入保险机制,为订单合同保险。当订单合同的一方因价格上涨或下跌而不履行合同时,保险公司对无过错的受损方予以经济赔偿,后由保险公司向违约方追偿赔款。引入保险公司对合同双方进行监督,促使其按约履行合同。同时,鉴于农业生产具有高风险性,可引入政策性保险公司,由地方财政对政策性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保险补贴和转移支付,调动涉农保险人的积极性。